• 海盐出台城镇廉租房保障“阳光新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3-09-06  /  浏览:920 次  /  

海盐县 出台城镇廉租房保障“阳光新政”                                                                                                                  家庭成员拥有生产用房、汽车等,不列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七旬老人、残疾人可优先安排至底层住房……近日,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新政“落地”,人性化设置准入条件,多种保障方式相结合,使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真正的困难群体。

  首次排除拥有生产用房的申请对象

  新政首次提出,家庭成员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和汽车的,不列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重新定义了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纳入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其家庭中应当具有城镇常住户籍无土居民成员。户籍从外地迁入的,须满3年(含)以上。并同时符合相关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条件。

  在家庭收入方面,须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海盐县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证》、《海盐县城乡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海盐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户证》之一。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其住房困难状况应当为无房或居住拥挤,包括无私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他人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屋,或寄住他人住房的;按具有城镇常住无土户籍的家庭成员计算,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由原来“低于15平方米”调整为“低于16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多种保障方式结合普惠困难群体

  海盐县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综合考虑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其中,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1人或2人的保障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给予租金减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90%减免,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5%减免。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武原街道,在实物配租时将优先面向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孤、老(年满60周岁以上)、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重度残疾,持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或者肢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将优先安排至底层住房。

  对获保家庭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

  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不搞终身制,通过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实行获保家庭年度审核制度。

  县住建局房管处有关人员介绍,获保障家庭要按当年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等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以及住房、汽车等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障力度,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采取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停止租金减免、收回廉租住房等方式。

  据悉,自2008年11月以来,海盐县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39户,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保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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