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上报有关“芳满庭”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悉。经县地名专家组评审和县地名办审核,申报的“芳满庭”名称符合《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海盐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予以批准使用。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海盐县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门牌号码编制及地名标志设置的申报工作。
附件:标准地名基本情况一览表
海盐县民政局
2014年1月7日
海盐县民政局关于标准地名批准使用的通知 |
盐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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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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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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