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房付首付 婚后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该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报讯 婚前,一方为购房付了首付,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夫妻离婚时,这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又该怎么分割?这是离婚诉讼中,不少人要问上一问的常见问题。 阿华和小芳是2004年结婚的。此前,阿华曾购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并贷款10万元。婚后,小芳就与阿华一起还贷,直至2008年全部还清。2011年11月,阿华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和小芳共同所有。 去年12月,因感情不和,阿华和小芳离婚,但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今年年初,小芳起诉到海盐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产。小芳认为,虽然该房屋是阿华婚前买的,但婚后已同时登记在两人名下,说明阿华把该财产做了重新处置,同意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故应平均分割。而阿华认为,购房首付是自己付的,一部分贷款也是他婚前所还,婚后虽做变更,可该房仍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小芳所得仅是她婚后参与共同还贷部分。 经法院调解,阿华和小芳最终达成协议,该房屋归小芳所有,小芳支付该房屋的一半价格给阿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小芳与阿华所争议的房产确实是阿华婚前购买支付首付及一部分贷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所得,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登记在阿华名下的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故对该房产属性,双方已进行了重新约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该条款的适用有明确范围,对于一方为结婚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但在产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或者将房屋赠与一方的,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情形,是不能适用的。因此,该房屋应属小芳与阿华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