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3-09  /  浏览:256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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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和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经县政府同意,县税务局对相关现行税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做实做细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驻企帮扶人员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费政策措施,切实推动我县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一、税收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因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消毒、防疫等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0.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霉烂变质,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其他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7.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

8.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如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居民企业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出口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货造成不能足额收汇的,可对不能收汇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享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自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及其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社保费及残保金政策


(一)社保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返还失业保险。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


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0.5%征缴、个人费率按0.5%征缴。


(四)残保金减征和免征。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浙江省比例为1.5%),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来源:海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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